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股权作为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会因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手续不完备而无效。
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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