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办理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构成事实收养的,也是可以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和孩子上户口的程序的。当然,需要收养小孩,最好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才能更好的收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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