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工程、两次发包”情形下,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第52条情形下,施工合同均应有效,不能以在先的合同效力否认后合同的效力。如果两份合同承包人都提出履行请求,发包人有任意选择权,即发包人有权选择履行其中一份合同,而解除另外一份合同;在发包人不做选择情况下,已经先行占有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当优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