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所有的要约都可以撤销,在一定条件下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还有一种就是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也不得撤销。
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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