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办理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也规定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变更为受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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