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只能由发出要约人实施,且时间限定在要约生效以前,即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以前对未附有要约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约人未承诺以前,要约人也可撤回要约。要约经撤回以后,要约人即不受其约束。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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