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对方的探望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将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概括性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探望权人没有行为能力;(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4)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6)存在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或者有明显藏匿倾向。
在出现以上情况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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