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况是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的:(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2)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统一的;(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在上述情形中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外,在不能协议离婚时,都可通过诉讼途径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在起诉时要注意提供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第一次法院判决不离婚,还可在收到判决或者调解六个月后继续起诉。起诉离婚会涉及到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财产分割的处理,如果没有把握自己可以处理好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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