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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要怎样减刑

2019.10.131871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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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该怎么减刑?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服刑人的一种悔改,立功的奖励,对于服刑人来说是种重塑自我的机会,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意义了。
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其中包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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