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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018.12.265579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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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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