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如下: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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