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出一定的注册资金,刚成立的公司要发展绝对不是容易的事情,一些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上的需要,在这时候就打算拿着自己的注册资金去做质押而获得相应的资金。但是一般情况来说,注册资金不存在被质押的说法,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资金一般不够成质押物,如果把资金交给对方,那失去一般意义上的质押目的。特殊情况下,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将资金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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