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中,必要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单位介绍信基本概念
免费查看质押权的概念是什么
免费查看无权处分的概念是什么
免费查看优先承租权概念是什么
免费查看合同法撤销权概念是什么?
免费查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概念及格式模板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