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
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第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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