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者即为合伙人。有限,根据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某一确定的范围、条件内担责,有限责任即是承担主体承担在某一确定范围内的责任,超过范围则无须承担。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即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设立者,同时由于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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