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工伤鉴定书应该有几份
免费查看故意伤害轻伤医学鉴定模板
免费查看没有劳动合同应该如何鉴定工伤
免费查看无劳动合同,工伤应该怎么样鉴定
免费查看公司不签合同应该如何工伤鉴定
免费查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吗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