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四、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没有把单身作为能否收养孩子的条件,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法律条件,单身也是可以收养孩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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