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特点是转移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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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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