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到保险问题。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搭车或拼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都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了相当被动的局面。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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