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②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的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⑥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⑦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
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⑨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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