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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