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谁呢?
《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举例说,你有一笔债权,到期后你的债务人A一直不还,但是你知道债务人A在外面还有一笔债权,债务人B欠了债务人A的钱,那笔钱也到期了,但是A没有向B主张,那么你就可以起诉B,代为求偿,要求B直接把钱还给你,但是你要求的B还的钱不能超过A欠你的钱的数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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