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子,房屋是按份共有的,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如果情侣买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如果双方达成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可以证明情侣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二人恋爱关系中止后,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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