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投案自首的,可视具体情况减轻处罚。那么,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准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定对于贯彻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最高法院在《意见》中对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并强调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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