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4、驱逐出境的执行
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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