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运营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
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依据:
《公司法》
1、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第15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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