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主要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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