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我们通常接触较多的是公诉案件。而公诉案件的起点为公安局、国安局或监察委做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期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移送至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判时限内对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接到一审判决书10日内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围绕一审判决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的方面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仍然不服可以申诉请求再审,但申请再审期间不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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