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非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夫妻一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的情形下,养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孩子一般应由亲生父(母)直接抚养,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法院处理小孩抚养权有利于小孩成长这一原则,对于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均可主张小孩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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