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维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同样爱着孩子,在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虽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往往会担心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比如再婚,那么会有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再婚,需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另一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可以这样约定吗?
答案是不可以,首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束再婚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考虑的原则就是男、女哪一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孩子八周岁以上的还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所以不能够以直接抚养方是否再婚做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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