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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监护人怎样确定

2019.10.131875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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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继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地位平等。
因男、女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为了孩子能够有长期稳定的成长环境所以在离婚时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但是另一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因离婚而丧失监护的权利。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其中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欲担任监护人还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如何处理呢?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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