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对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放弃子女抚养权的声明是无效的,抚养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父母应该抚养子女到成年为止,如果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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