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养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
其实,在办案实践中,轮流抚养孩子并不多见,也不是我们主张的方案。轮流抚养多出现在孩子年满2周岁到10周岁之间,因为2周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由孩子自己做主,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但2周岁至10周岁间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这个尺度难以把握,当事各方都认为孩子跟自己好,法院也不能量化什么是健康成长的标准,所以折中的“轮流抚养”方案总是会被提出来讨论。
轮流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要想轮流抚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由法院处理;
第二,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第三,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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