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标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确定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约定合同标的条款的时候要注意,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要清楚明确,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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