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 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 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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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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