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引用网络段来表述: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债务;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债务;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债务;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证明是用于家庭,出借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的,老婆不还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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