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拘役的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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