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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立案后能和解吗

2019.10.1310014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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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经济犯罪是在很多时候是无法对其进行和解的,而且其还需要根据经济犯罪的犯罪程度来进行决定,经济犯罪的和解是需要事先的资料证据的。
经济犯罪案件刑民交叉现象普遍,一些案件经侦大队不经受理、立案审查阶段,无法确定属性。经济犯罪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受理阶段,经大量调查工作,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在作出结论的阶段,经侦民警已经掌握了其不涉嫌犯罪的大量证据,也就是说,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已经为和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因此,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不可以和解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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