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关于合同诈骗的具体的情形如下: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如果对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如果该行为够不上刑事责任,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
1.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2.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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