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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