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交付问题约定不明的,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补充:
(1)协议补充。在合同对交付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就交付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整体解释补充或交易习惯补充。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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