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其实,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制度,因此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至关重要。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要求:
(1)限制了接触范围;
(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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