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如果工程量少报了该怎么办?这是很多工程类合同签订主体签订合同后经常面临的问题,而很多时候,众多合同签订主体也会因此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针对该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签合同工程量少报的情况属于合同有瑕疵,瑕疵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虽然有效,但因某些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的正确适当履行,需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范和双方的协议,对合同相关条款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欠缺订立合同的常识、认识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使合同履行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瑕疵合同的补救办法,也就是说,若签合同时,如果工程量少报,则合同的签订主体可以就该工程量的问题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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