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人可能认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存在的,另一方才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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