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误解的“事实”是当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
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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