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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