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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骗婚如何处理

2019.10.135474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
1、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
2、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3、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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