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关于拘役的期限,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采用是刚柔并济的刑罚方法。
此外,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拘役的执行机关不是监狱,而且参加劳动还可以酌情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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