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拆迁中,评估机构是有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者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的。因为在拆迁中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所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就尤为重要,所以法律通过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规定上,从程序上保证了评估的正当性。在征收中,被征收人也要关注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是按照该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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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利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崔利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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