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有:
1、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相同的产品。如此前所举的案例。
2、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比如将“狗不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包子之类的餐饮行业。
3、将他人的本不相同的商号和商标,反过来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和商号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者登记在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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